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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政务公开(2011年第2季度)

【发布时间:2011-07-08】 【作者:/来源:系统管理员】 【阅读: 次】 【字体显示: 】 【打印

    

市物价局政务公开

2011年第2季度)

一、价费政策规定

(一)莆田市现行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1、现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一律由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等三家联合审批)

类别

保育教育费(元/.月)

简托

日托

省优质园

190

220

市优质园

150

180

县区优质园

100

140

普通幼儿园

60

90

2、现行各类别幼儿园分布情况

①我市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共6所,分别是:莆田市儿童活动中心幼儿园、荔城区第二实验幼儿园、涵江区实验幼儿园、涵江区第二实验幼儿园、涵江区涵西幼儿园、城厢区第一实验幼儿园。

②我市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共16所,分别是:莆田市第二实验幼儿园、九五医院幼儿园、莆田市机关幼儿园、仙游县实验幼儿园、仙游县第二实验幼儿园、仙游县儿童活动中心幼儿园、荔城区实验幼儿园、荔城区拱辰中心幼儿园、荔城区西天尾中心幼儿园、荔城区新溪幼儿园、荔城区北高中心幼儿园、涵江区儿童活动中心幼儿园、城厢区南门幼儿园、城厢区霞林中心幼儿园、城厢区逸夫实验幼儿园、城厢区筱塘幼儿园。

③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由批准其办园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报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先报备后收费。市直没有民办幼儿园。

④幼儿园收取代办费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具费(仅限全日制、寄宿制)。代办项目的收费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伙食费按月收取,滚动使用。

⑤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项目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二)其他收费方面:

 12011525日,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闽价费[2007]74号)和《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75号)的规定,经研究,重新核定莆田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梅园学生宿舍ABCD号楼住宿收费标准仍按闽价费[2007]75号文规定执行,即每生每学年为500元。执行时间:本批复学生公寓收费标准自201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四年。

莆田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表

学生公寓名称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凤达公寓ABCDEF

/生·学年

1200

每间住宿人数不超过4

2、北区公寓10号楼、11号楼

/生·学年

1000

每间住宿人数不超过4

3、北区ACDE号楼

/生·学年

800

每间住宿人数不超过6

4、雪津楼、三路楼、41号楼

/生·学年

800

每间住宿人数不超过6

5、南区11号楼、12号楼

/生·学年

600

每间住宿人数不超过8

22011613日,根据中共福建省纪委等七个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复函》(闽价费[2008]372号)的规定,经研究,核定仙游师范举办幼儿教师培训收费标准为:①培训费:培训时间490课时,收费标准为1200/人·期。培训达不到规定课时的,要相应扣减收费标准。②培训班收取的材料费、住宿费根据闽人发[2007]64号规定,使用税务票据。③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2011613,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福建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7]28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核定莆田市老年大学有关学费收费标准为:①普通课程:包括舞蹈类、保健类、美术类、声乐类、文史类、语言类等,其学费收费标准为40/..学期。②特殊课程:如电子琴、数码钢琴等器乐类及电脑等实用技术类,其学费收费标准为100/..学期。③根据闽政[2006]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习,实行学费减免。④教学所需的课本及相关材料由学校本着“按实收取、及时结算、多还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为学员代办。⑤学校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时间:自2011年秋季开学执行。

42011620日,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核定仙游师范举办小学科学教育师资培训收费为:①培训费:培训时间84课时,收费标准为250/.期。培训达不到规定课时的,要相应扣减收费标准。②材料费标准为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实际价格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实际印刷成本收取,教材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住宿费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旅差住宿标准收取,并报物价部门备案。③材料费、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④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客运车辆处罚情况

第二季度客运车辆(含出租车)处罚情况一览表

 

序号

公司名称

车号

处罚

文号

处罚金额(元)

1

莆田市公共交通公司

BY2232

031

900

2

城厢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BY0932

058

900

3

莆田市公共交通公司

BY0662

063

500

4

莆田汽车股份莆田分公司

BY3603

064

900

5

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

BY3621

065

900

三、价费检查处罚情况

     今年以来,我市价格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干开局之年,实现超千争百”发展战略,全面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对违价行为的处罚力度,为我市打好“五大战役”、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营造良好的价费环境。截止6月份,共查处并结案价格违法案件14件,查处违法所得并没收上缴国库计:57.75万元。具体如下:

行业系统

处罚金额

(万元)

 

行业系统

处罚金额

(万元)

教育系统

43.98

质检系统

5.55

医疗系统

7.81

交通客运

0.41

合计:57.75

四、价格管理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收费,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精神,经研究,我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的通知》,具体为:

(一)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

1、规范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政策实行后,农村学校除了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学校只能收取课本费(限价)、作业本费,对确需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并可代办服装费和列入教学大纲的社会实践食宿费。

     2、严格控制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审批。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学费标准应严格控制在最高收费限额内,个别学校因特殊原因,需突破最高收费限额的,应按程序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民办教育的小学、初中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公办小学和初中的标准执行。

3、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收费行为。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据实结算,结余的收费应当及时退还学生。

4、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认真做好民办教育清理规范工作

各级价格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进行全面的“回头看”,重新清理规范。对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按照定价权限核定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核发民办学校收费许可证。对未取得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根据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的因不符合改制条件需改回公办性质的学校,价格部门要及时废止学费审批文件并收回收费许可证。

(三)切实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

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精神,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设区市及县(区)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设区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各县(区)价格部门要在2011年秋季开学前做好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报备、审核工作。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项目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行收取费用。

()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和择校费收取标准

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择校生比例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择校费三年一次性收取,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学费。

()加强学校在办学和收费方面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区部分学校2011年春季教育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部分学校在办学和收费方面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民办学校改制不到位、一次性收取学费、民办学校的学生寄读公办学校、公办学校借用民办学校名义招生、接受捐赠与学生入学挂钩、违反规定推荐学生购买非审读目录内教辅材料等,根据市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要求,本着“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督查学校整改,对那些在相关职能部门督查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学校违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

()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工作

教辅材料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教材选定委员会推荐的两套教辅材料中由学生自主选择一套,学校一律不得强制征订和代办。

()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继续实施教育收费“阳光工程”,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合的,不得收费。建立健全“价格服务进校园”网页,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负责人:沈国顺  联系人:卢晓荔  联系电话:278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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