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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6】 【作者:/来源:系统管理员】 【阅读: 次】 【字体显示: 】 【打印

 

 

 

 

 

莆市价[2011]165

 

莆田市物价局关于

加强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市市场物业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降低流通环节费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控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闽价综[2011]30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莆田市物价局关于适用〈福建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莆市价[2010]105号)规定,市属及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属的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的政府指导价由市局制定,仙游县、秀屿区辖区内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的政府指导价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仙游县、秀屿区物价局应按有关规定于近期开展辖区内主要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农副产品部分)成本调查,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于10月底前制定公布该两项政府指导价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属的主要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农副产品部分)由市局委托属地物价局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并提出相应的定价意见。

四、市局将于近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属主要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农副产品部分)开展情况调查,请市场物业公司和市属投资主体的超市于10月底前向我局申报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农副产品部分)的收费标准,我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于11月份出台相应政府指导价。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施行前(含当日),农贸市场和超市经营者已与摊位使用者或供应商依法签订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摊位费、进场费标准履行,合同期届满后实行政府指导价。

六、各类市场投资主体应对农贸市场摊位费、超市进场费进行公示,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引导、劝诫,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经济管理  物价  摊位费和进场费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纠风办、市效能办,存档。

莆田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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