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市价[2011]138号
莆田市物价局关于
莆田砺青中学初中学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荔城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莆田砺青中学继续执行初中学费标准的请示》(荔价[2011]12号)收悉。《莆田市物价局关于莆田砺青中学等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莆市价[2009]10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从二年的执行情况来看,社会和学校反映良好。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及省物价局关于审慎出台调价项目的精神,并综合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及我市各民办学校学费水平的平衡关系,经研究,现就莆田砺青中学初中学费收费问题的批复如下:
一、莆田砺青中学初中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按《莆田市物价局关于莆田砺青中学等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莆市价[2009]10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学年6000元。
二、本批复自2011年秋季新生入学执行,有效期二年,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O一一 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物价 民办教育 学费 批复
抄送:市纠风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莆田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