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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物价局关于莆田砺青中学初中学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1-08-23】 【作者:/来源:系统管理员】 【阅读: 次】 【字体显示: 】 【打印

 

 

 

 

 

莆市价[2011]138

 

莆田市物价局关于

莆田砺青中学初中学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荔城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莆田砺青中学继续执行初中学费标准的请示》(荔价[2011]12号)收悉。《莆田市物价局关于莆田砺青中学等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莆市价[2009]10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从二年的执行情况来看,社会和学校反映良好。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154号)及省物价局关于审慎出台调价项目的精神,并综合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及我市各民办学校学费水平的平衡关系,经研究,现就莆田砺青中学初中学费收费问题的批复如下:

一、莆田砺青中学初中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按《莆田市物价局关于莆田砺青中学等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莆市价[2009]10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学年6000元。

二、本批复自2011年秋季新生入学执行,有效期二年,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O一一 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物价  民办教育  学费  批复

抄送:市纠风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莆田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8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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