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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12】 【作者:/来源:系统管理员】 【阅读: 次】 【字体显示: 】 【打印

莆市价[2010]44

 

莆田市物价局

关于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本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开支,提高车辆服务功能,杜绝安全隐患,经局务会议研究,现就公务车辆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车辆使用一律实行派车单制度。

1、市区内公务用车,由用车科室(人员)提出申请,综合科负责人或有车辆科室单位的负责人审批后由用车人交驾驶员,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立即将派车单交综合科备查,否则视同出车任务未完成,若经督查用车人已用完车,视为擅自用车。无派车单的,驾驶员一律不得自行出车,违者视为擅自出车。

2、跨市或超出市区用车,由用车科室(人员)提出申请,综合科或有管理车辆的单位审核(安排)后,送分管领导审批,跨地市用车的一律同时报告主要领导同意。(遇审核、审批人不在用通讯联系的,执行任务返回驾驶员应及时补办派车单。)

二、车辆加油公示制度

所有公务车辆一律实行办理IC卡加油、一车一卡制度,严格实行对照车牌号加油,禁止驾驶人员将本车的IC加油卡转于他车加油或将油料抽出作为他用。驾驶人员一律分别在每月1-5日把上月的行驶公里数和汽油使用量,送财务登记后统一公示。否则,财务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和补贴。出差途中临时应急加油应有带车人证明方能报销。

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和报告制度。

驾驶人员应当爱护车辆,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报修建议,车辆报修程序: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综合科派人同驾驶员前往维修厂明确维修项目,由维修厂送维修预算单报综合科送领导审批后,由综合科通知维修厂进行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后,由驾驶员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维修厂将维修项目及金额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审核后,报综合科送领导审批给予报销维修费用,直接汇入维修厂指定账户。对违反规定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其维修费用自理,财务不予报销。出差途中车辆故障临时维修费用须有随车领导(人员)证明方能予以报销。车辆维修一律在市直机关定点的厂家进行维修,即:“莆田市联友汽车保修厂”,地址:荔城区延寿路中段(荔城区武装部旁),24小时联系施救电话:229097213859860589,联系人:陈玉山。

四、车辆集中停放制度

驾驶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车辆,除出差和承担接送局领导的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外,非正常上班期间,未经批准,车辆一律停放在局机关车库内,严禁夜间或节假日私自动用车辆。对擅自出车发现一次的给予口头警告批评,发现二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第三次以上(含)给予行政处分,并酌情给予500元以上处罚,直至予以辞退。对擅自动用车辆造成车辆事故的,其车辆损坏的修理费用和事故责任一律由本人承担;造成车辆丢失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五、驾驶人员应当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切实维护和保养好车辆,严禁酒后驾车或开“英雄”车,对违章驾驶,违章停放被处罚的一律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因参加路检等特殊公务情况的酌情给予处理);对不爱护车辆,主观上造成车辆损坏的(经修理厂认定),视车辆损坏情况,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其维修费用20-50%由当事人承担。

六、车辆使用人应当随时提醒驾驶员,注意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对出差、下乡途中,未随时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的,或任意改变行驶线路,或明知车况不良不予制止,致使车辆发生严重事故的,除追究驾驶员责任外,对车辆使用人(以职务最高为带车责任人)视事故情况一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对用车人在用车途中擅自更改行驶路线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前往。确需改变行驶路线的,由用车人用通讯方式向车辆管理科室报告,由车辆管理科室负责人通知驾驶员前往。

七、车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不定期督查,督查组成员由:局领导、综合科和纪检委员或门卫人员等组成。罚款金额或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一律在综治平安奖励金或精神文明奖励金或财务报销款项中直接扣除。

八、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扣发综治平安奖励金,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失的,其维修费用20-50%由当事人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职工未经批准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失的,除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扣发综治平安奖励金外,其维修费用20-50%由当事人承担。

九、对车辆集中停靠在局机关内的驾驶员(临时工),给予每月300元出入油费补贴。

十、本规定自201042日起试行,原车辆管理有关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文秘工作  车辆管理  规定  通知

莆田市物价局综合科                2010年4月2


莆田市物价局公务车辆使用派车单

 

申请用车人

 

同往人员

 

前往地点

 

申请用车

起止时间

2010年              时至

   

综合科或相关科室意见

(拟)同意派车,请B        前往。

 

     

领导

审批意见

 

 

 

     

备注:(1)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否则视为擅自出车,返回单位后应立即把本单送综合科备查;(2)本单一式两联,经审批后一联送综合科备查,一联驾驶员作为报销审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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