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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平价商店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04】 【作者:/来源:系统管理员】 【阅读: 次】 【字体显示: 】 【打印

 

 

 

 

 

 

莆市价[2011]181

 

莆田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

平价商店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本局机关各有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平价商店管理,充分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作用,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价商店的实施意见的》(莆政综[2011]187号)的要求,现对我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中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规范格式

1、标牌统一用蓝底白字印刷“平价销售区”悬挂于商品上方,尺寸统一,其中蔬菜区标牌长为1.5m,宽为0.5m,其他品种标牌长为1m,宽为0.4m

2、在标牌的右下角处增加三位数的分县区编号,仙游为1,荔城为2,城厢为3,涵江为4,秀屿为5,北岸为6,湄洲岛为7,编号由3位数组成,如仙游第一家为101,以此类推。

3、“平价销售区”标牌下的单个平价商品上方应挂蓝底白字“平价商品”小牌,长0.25m,宽0.15m,以此和普通商品区别。

二、规范品种和数量

统一农产品种类和数量,从“市政府第一批平价商品目录”中选取粮1~2种、油1~2种、肉2~3种、蛋1~2种、菜5~8种,其他商品不得作为平价商品上架销售。

三、各县区物价局加强对平价商店的管理

1、要对申请设立的平价商店进行资质审核,严格把关,并与平价商店签订《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协议书》,明确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切实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在价格稳定时企业让利于民和在价格发生异动时企业承担稳价惠民责任。

2、要加强对已设立的平价商店经营品种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3、建立市场报价员制度,各平价商店应指定专人每周一上午将上周平价商品的销售价格上报给当地物价部门并报市物价局监测中心。报送途径,市局传真:2763000,邮箱:xiankai8685@sina.com,同时由市局监测中心负责建立全市平价商店建设工作联系簿(花名册)送达有关平价商店和有关联系人。

4、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出现乱标价、不标价情形,除市物价局规定可以销售的平价商品种类及数量外,在其他地方不得悬挂平价销售区、平价商品等标牌。未经市物价局允许,不得宣传与平价商店无关的其他宣传标语。

 

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平价商店  有关事项  通知

莆田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1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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