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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物价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和征收,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负责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监测、分析预警;开展价格成本调查。

    (三)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波动时,负责向政府提出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报备制度等干预措施的建议,并依照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组织价格活动,促其加强价格自律。

    (五)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贯彻国家和省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对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按照定价权限负责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并主持价格听证会,负责安排听证项目。

    (七)负责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管好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和标准;制定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八)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开展收费年度审验工作。

    (九)负责维护行政区域内正常价格秩序,对价格行为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和服务;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促进和支持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

    (十)受理价格(收费)举报、投诉和价格行政处罚复议工作;组织开展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审查涉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评估的中介机构资质。

    (十二)负责管理市物价局从事信息、监测、鉴证等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检查指导全市物价系统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