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市价[2011]245号
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市环保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14次和专题会议纪要[2011]175号精神,莆田市价格指数2011年1-11月与2006年相比,累计上升了20.07%。为了保证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能够正常运转,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现将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2元。
2、农村个体诊所、卫生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到乡镇卫生院后由处置单位收集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所每月100元。由处置单位直接到农村个体诊所、卫生所收集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所每月380元。湄洲岛、南日岛进出岛费用按实收取。
3、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省物价局闽价[2004]商410号文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医疗废物处置 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
莆田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