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 > 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31】 【作者:/来源:系统管理员】 【阅读: 次】 【字体显示: 】 【打印

 

 

 

 

 

莆市价[2011]245

 

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市环保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14次和专题会议纪要[2011]175号精神,莆田市价格指数20111-11月与2006年相比,累计上升了20.07%。为了保证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能够正常运转,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现将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床每日2元。

2、农村个体诊所、卫生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到乡镇卫生院后由处置单位收集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所每月100元。由处置单位直接到农村个体诊所、卫生所收集的,处置收费标准为每所每月380元。湄洲岛、南日岛进出岛费用按实收取。

3、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省物价局闽价[2004]410号文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201211起执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医疗废物处置  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

莆田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31印发


 

 版权所有:莆田市物价局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莆田市物价局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莆田分公司 ICP备案号:闽ICP备09002803号
    邮政编码:351100 电话:0594-2799133
地址:莆田市胜利北街15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