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市价[2010]119号
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民政局
转发福建省物价局 财政厅 民政厅
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闽价费[2010]2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治理规范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价服[2010]2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
市直社团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所管理社团的收费自查工作,各县区物价局会同财政局、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治理规范工作。市直社团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要组织好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查自清工作,全面掌握了解社团收费的具体情况,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将此次清理规范的情况,包括治理规范的重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连同《福建省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于8月15日前一式叁份分别报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9月20日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今年以来未完成或未列入社团收费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汇总上报省物价局。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具体科室负责治理规范工作,按照文件精神按时完成自查自清工作,做到不隐报、不漏报。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要相互配合,对各部门(单位)提出的治理规范意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治理办法,对当地反映强烈的社团收费问题共同组织调研,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治理规范工作结束后,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清理规范的结果,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范围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及电话:
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 林 萍 0594-2760633
市财政局( 综合科 ) 武文华 0594-2694011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科) 任金端 0594-2292053
附件:福建省社团涉企收费情况登记表
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收费 规范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市效能办,市减企办。
莆田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