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市价[2010]105号
莆田市物价局关于适用
《福建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物价局:
鉴于《福建省定价目录》采用省、市、县三级分工管理的原则,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适用〈福建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综[2010]24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不享有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管理权限,委托其履行定价前对辖区内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了解、成本调查、成本监审等有关职权,并充分考虑其对定价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定价权限 相关职权 委托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市效能办,仙游县、秀屿区物价局
莆田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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