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市价[2010]100号
关于城区自来水
“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用户分担标准的通知
市自来水公司、涵江区供水管理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36号)精神,城市供水要全面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对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由加价专款、城市供水企业、用户三方面共同分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地市分担标准,经研究,决定在城区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用户,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用户分担标准每户200元。自来水公司应认真做好改造费用清单,接受物价部门审查。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一户一表改造 标准 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物价局
莆田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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