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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物价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30】 【作者:/来源:系统管理员】 【阅读: 次】 【字体显示: 】 【打印

 

莆市价[2009]81

 

 

莆田市物价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的通知

 

县区物价局(办)、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2004]58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闽价[2005]5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

 

 

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通知  收费  中介服务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纠风办,存档。

 

莆田市物价局综合科                20094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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