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市价[2010]5号
关于核定新投放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交通局、出租汽车客运企业:
为推进我市出租汽车更新步伐,提高档次,提升城市形象,满足市民出行需求,根据我市实际,比照毗邻城市的租价水平,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新投放出租汽车租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价公里及起租价:排气量1.6L的基价里程2公里5元,排气量1.8L的基价里程2公里6元,另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
二、车公里租价:排气量1.6L的车公里租价1.6元,排气量1.8L的车公里租价1.8元;
三、空驶费:临时租车行驶单程5公里以下不得收取空驶费,超出部分每公里可按车公里租价加收50%空驶费,往返和包车不得收取空驶费;
四、等候费:载客期间,候车时间超过5分钟的每5分钟按1公里租价计费;
五、夜间加成收费:夜间二十三时(含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含五时)租车时,每车公里加成20%。
六、各出租汽车应在本车张贴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乘客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新车投放安装计价器后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出租汽车 租价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市人大、市政协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建设局、市交警支队、市运管处。
莆田市物价局综合科 2010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