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市价[2010]54号
莆田市物价局关于莆田火车站
站前停车场收取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批复
市公交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莆田火车站站前公共停车场场内进行停车服务收费的请示》(莆市公交字[2010]第2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2001]服字14号)规定,为规定停车场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莆田火车站站前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莆田火车站站前停车场停放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站前停车场应有专人管理,佩带明显标志,指挥机动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停车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案。
三、站前停车场在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 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和物价等部门监督。
以上批复自2010年4月26起执行,试行至2011年4月30日止,到期视情况重新报批。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经济管理 物价 停车场 收费 批复
抄送:市政府办,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纠风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莆田市物价局综合科 2010年4月26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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