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市价[2010]8号
莆田市物价局关于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莆田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你局《关于转报市环卫处<关于申请核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函》(莆执财[2010]0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莆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建筑垃圾代运费:运距小于5公里(含5公里),每立方米(吨)12元;运距大于5公里,每增1公里,每立方米(吨)另加1元。代运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在此标准内与服务对象协商。建筑垃圾代运实行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
二、建筑垃圾消纳费:对进入消纳场倾倒的建筑垃圾每立方米(吨)收费6元。消纳场应全天开放,现场必须配有管理人员,负责进场倾倒建筑垃圾的车辆管理。
你局应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同时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制作收费公示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自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另行报我局审批。
二〇一〇年元月十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经济管理 物价 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 批复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建设局,市纠风办,各县区物价局。
莆田市物价局综合科 2010年1月11日印发